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9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旭清選任辯護人李家鳳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營偵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於被告吳旭清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旭清因左頸部惡性腫瘤移轉、左側上下顎牙齦惡性腫瘤,現於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北慈濟醫院接受化學治療等情,有該醫院診斷證明書可參;並經本院函詢被告目前身體狀況,經該醫院函覆:「吳旭清是口腔癌轉移,正在接受化療,化療會產生併發症:如體弱、嘔吐、白血球降低等等,吳旭清在臨床上都有這些症狀出現,不建議去公眾場所,如真要外出,應注意不要去人多,有感染的地方」,有該醫院102年11月9日慈新醫文字第0000000號函暨所附病情說明書、病歷資料附卷可稽;則被告既因口腔癌,自100年7月26日起迄今均在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北慈濟醫院接受化學治療(參前揭病歷資料),目前口腔癌業已轉移,顯見被告現罹重病,而其接受化學治療之處所即前揭醫院位於臺北,與本院院址相距路途遙遠,衡諸被告目前身體狀況及治療相關情狀,本院認被告顯因疾病不能到庭,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審理。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楊雅萍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