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34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即被告 賴年興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5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抗告人在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原審聲請人賴年興(下稱抗告人)涉犯商業會計法之罪案件,業已坦承犯罪,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緩起訴在案,是案卷中所扣押之物,已無扣押必要,且該等物品多係抗告人公司業務營運上必要之物,抗告人爰依法聲請發還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前因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查處)搜索,並扣押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綠保管字第1261號扣押物品清單可稽。嗣檢察官偵查終結,雖以抗告人涉犯商業會計法之罪,固經以100年度偵字第14678號、第25717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然該涉犯貪污罪之共同被告 林東瑩 等21人業經起訴,正由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85號審理中,核該等扣押物品與共同被告林東瑩等21人之犯罪事實有所關聯,本院審酌全案進行狀況,認尚有留存之必要,是抗告人上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等語,固非無見。
三、惟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刑事訴訟法第133第1項因刑事訴追之必要,固賦予檢察官或法院有扣押之權,但以「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為限,且同法第142條第1項復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從而,對於僅「可為證據」之物之處置,自應視訴訟各階段進行之情形而作發還與否之決定,而於拒絕物之管領權人聲請發還時,尤應就扣押物逐一敘明仍有扣押必要作為駁回之理由,以昭信服。
四、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係高雄市調查處以100年聲搜字第929號貪污案件,對抗告人搜索座落臺北市○○區○○街○○號2樓處所扣押之物,除文書資料之外,尚包括電腦及其電源線與光碟等物,其中文書資料合計6本又15頁之多,並包括IBM電腦與電源線及光碟等物,茲抗告人所涉犯商業會計法之罪,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偵字第14678號、第25717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對抗告人而言,是否仍有扣押之必要?非無疑義。又本件扣押之物包括遊艇帳、送禮名單、關稅總局資料、筆記、公成興公司資料、稅單簽收本、記事本、文件、關稅總局暨所屬關稅局職員錄及基隆關稅局職員錄,名目各異,究竟其中何者與原共同被告林東瑩等21人涉犯貪污罪(已起訴)有關聯而屬共同被告林東瑩等21人涉貪污犯罪「可為證據」之物或「得沒收」之物,原裁定未予究明,即率以原共同被告林東瑩等21人涉犯貪污罪業已起訴為由,拒絕抗告人發還之聲請,揆之前開憲法及刑事訴訟法之闡釋,自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五、況本件扣押物若僅係因「可為證據」之目的而扣押者,並非以將來沒收為目的而扣押者,原審就得否以「拷貝」替代原物件一節,漏未審酌即駁回抗告人發還原物之請求,殊屬率斷。
六、綜上,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詳予調查後,另為適當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附表: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0年聲搜字第929號貪污案件
對受搜索人賴年興在臺北市○○區○○街○○號2樓處所搜索之扣押物清單┌────┬─────────────┬───┬───┐│編號│品名│單位│數量│├────┼─────────────┼───┼───┤│貳陸-1│遊艇帳記資料│頁│貳│├────┼─────────────┼───┼───┤│貳陸-2│送禮名單│頁│壹│├────┼─────────────┼───┼───┤│貳陸-3│關稅總局資料│本│壹│├────┼─────────────┼───┼───┤│貳陸-4│筆記│頁│貳│├────┼─────────────┼───┼───┤│貳陸-5│公成興公司資料│本│壹│├────┼─────────────┼───┼───┤│貳陸-6│稅單簽收本│本│壹│├────┼─────────────┼───┼───┤│貳陸-7│記事本│本│壹│├────┼─────────────┼───┼───┤│貳陸-8│文件│頁│拾│├────┼─────────────┼───┼───┤│貳陸-9│關稅總局暨所屬關稅局職員錄│本│壹│├────┼─────────────┼───┼───┤│貳陸-10│基隆關稅局職員錄│本│壹│├────┼─────────────┼───┼───┤│貳陸-11│光碟│片│壹│├────┼─────────────┼───┼───┤│貳陸-12│IBM電腦及電源線壹條│台│壹│└────┴─────────────┴───┴───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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