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3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278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4年12月6日下午1時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號前,向告訴人乙○○催討債務,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並將告訴人壓制於地上,致告訴人受有左側頭部擦傷併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法院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之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本院95年7月21日訊問時,即已當庭撤回告訴,有該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參,參諸前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鄧雅心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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