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20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韓邦財 律師
王唯鳳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刑事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7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審酌被告甲○○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聲請人前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又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