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38號原告 胡周養 訴訟代理人 胡美雲 被告 周雅玲 被告 周孫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瓐姍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38號原告 胡周養 訴訟代理人 胡美雲 被告 周雅玲 被告 周孫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