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79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來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來發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莊來發於民國103年5月17日下午4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 薛玉英 所有坐落於雲林縣○○鎮○○段○○○○○○號土地上之廢棄養豬場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進入傾倒且未上鎖的養豬場鐵製大門後,進入豬寮內,著手竊取薛玉英所有生鐵材質之飼料桶底座(直徑60公分,高12公分,重約20至30公斤,價值新臺幣【下同】2,
000元,下稱生鐵底座),正當莊來發將生鐵底座滾出豬寮,往養豬場大門移動時,適遭薛玉英發現,莊來發立即放下生鐵底座,騎乘機車離去而不遂。經薛玉英報警,警方依薛玉英提供之上開機車車牌號碼,循線查獲莊來發。
二、案經薛玉英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
4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查本判決所引證人薛玉英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於偵訊時未具結之指訴,檢察官及被告莊來發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均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並無不當取證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認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那天因為下雨,所以我就進養豬場躲雨,養豬場的門壞了,門是打開的,我從大門直接走進去,我只是要在裡面撿一些回收物,我沒有要偷生鐵底座,我的機車根本載不下生鐵底座;我在警詢時表示有滾圓圓的東西到門口(按:指生鐵底座),是因為我當時未聽清楚警察的問題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03年5月17日下午4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行經證人即告訴人薛玉英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上之廢棄養豬場時,進入傾倒且未上鎖的鐵製大門內,適遭證人薛玉英發現被告於上開養豬場內,被告旋即騎乘機車離去等事實,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103年度偵字第4318號卷【下稱偵4318卷】第20、21頁,本院卷第35至37頁被告警詢光碟勘驗筆錄),核與證人薛玉英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互核相符(見警卷第
4至5頁、偵卷第26至27頁、本院卷第47至50頁),並有養豬場之鐵製大門照片1張可憑(見警卷第8頁上方照片),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於警方詢問其涉嫌之竊盜犯行時,警員詢問被告進去豬
舍後看到什麼?被告回答:「圓形的」,警員詢問被告的犯罪方式,被告回答:「我用滾的」,警員詢問被告是否將圓形的鐵製物品(按:即生鐵底座)滾到大門,被告回答:「嘿對」,警員詢問被告是否想把它載走,被告回答:「嘿」,警員詢問被告要載去哪裡賣,被告回答:「那差不多300元」、「(要載到)附近的回收場(賣)」,被告繼續向警員解釋:「那時候一個 歐巴桑 來,她說你在豬舍做什麼,我說沒有呀…,剛有好東西,我想說就撿小東西,我的想法是(生鐵底座)可能是別人的…,我就放下我就走了…,我有滾到門口」,警員詢問被告是否要將變賣的錢作為扶養母親之用,被告回答:「最主要那天母親閃到腰,臨時就想說拿一拿就可以載母親去給人家看」,警員詢問物品重量大約多少,被告回答:「30公斤…,差不多(可以賣)200多塊」,警員詢問被告是否馬上把生鐵底座放下,立刻離開,被告回答:「嘿啦」等語,此有本院當庭勘驗被告警詢光碟之勘驗筆錄可憑(見本院卷第35頁反面至第37頁反面、附表勘驗筆錄全文)。被告上開於警詢供稱之內容,核與證人薛玉英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其目睹被告正在將豬舍內之生鐵底座滾出豬舍,被告遭其發現後,立刻將生鐵底座放下並騎乘機車離去,生鐵底座直徑60公分,高12公分,重量約20至30公斤,價值2,000元等情相符(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49頁反面),並有養豬場豬舍內之照片2張(見警卷第7頁)及生鐵底座照片1張(見警卷第8頁下方照片)在卷可憑,足堪認定被告確實有在證人薛玉英之養豬場豬舍內滾動生鐵底座時,遭證人薛玉英發現,旋即放下並騎乘機車離去等事實。被告雖辯稱其在警詢時對警員之問題聽不清楚,才會供稱有滾動生鐵底座云云(見本院卷第38頁反面被告偵訊光碟勘驗筆錄、本院卷第51頁反面),惟觀諸被告於警詢中對於警員詢問之內容均能切題回答,亦對警員所詢問的開放性問題主動供稱:「我用滾的」、「那差不多300元」、「(要載到)附近的回收場(賣)」、「那時候一個歐巴桑來,他說你在豬舍做什麼,我說沒有呀…,剛有好東西,我想說就撿小東西,我的想法是(生鐵底座)可能是別人的…,我就放下我就走了…,我有滾到門口」等語,足見被告對於警員詢問之內容均能正確理解,並無任何聽不清楚造成誤解的情形。被告辯稱其未聽清楚警員之問題云云,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憑。
㈢另被告辯稱其只是要在養豬場內撿一些回收物,沒有要偷生
鐵底座云云。惟查,被告欲將生鐵底座「撿」往回收場變賣,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明確,而生鐵底座本來是放置在養豬場的豬舍內,並非隨意丟棄於道路旁,被告必然知悉生鐵底座為他人所有之物,被告欲將生鐵底座「撿」往回收場變賣,即係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無訛,被告辯稱無竊盜犯意云云,顯為卸責之詞。
㈣又被告辯稱其騎乘的機車根本載不下生鐵底座云云。惟查,
證人薛玉英於本院審理時指證警卷第8頁下方照片之圓形物品即為其所稱之生鐵底座,直徑為60公分,高12公分,重量約20至30公斤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反面、第48頁反面、第49頁反面),被告於警詢時亦供稱其滾動的生鐵底座重約30公斤。本院從生鐵底座之大小與重量來看,被告若將之直立置放在腳踏板處或捆綁於後座而以所騎乘之重型機車載運生鐵底座(機車照片見警卷第9頁),並無困難。被告辯稱騎乘之機車根本載不下生鐵底座云云,與事實不符,尚難採憑。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犯犯罪事實欄一之竊盜未遂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刑法上竊盜罪既遂未遂區分之標準,係採權力支配說,即行
為人將竊盜之客體,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者為既遂,若著手於竊盜,而尚未脫離他人之持有,或未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者,則為未遂(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滾動重達20至30公斤之生鐵底座離開養豬場之豬舍時,即遭證人薛玉英發現,此時生鐵底座尚在養豬場之範圍內,且被告尚未將生鐵底座搬運至機車上而置於自己之實力支配之下,故其犯行應為未遂。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1項之竊盜未遂罪。
㈡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568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1年11月18日入監執行,併執行其他案件之拘役刑,甫於102年6月6日執行完畢出監,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上開犯行僅著手於竊盜行為而未達既遂之結果,為未遂
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就上開加重及減輕事由,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金錢報酬,守法意識薄弱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而被告於警詢時坦承犯行,卻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否認犯行,態度欠佳,另審酌被告自陳目前擔任臨時工,學歷為國小畢業,家中尚有母親、弟弟、妹妹,並考量被告著手竊取生鐵底座變賣所得之金錢係為扶養母親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期勿再犯。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
1、3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炳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胡孝琪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之警詢勘驗筆錄┌──────────────────────────┐│勘驗103年5月29日之莊來發部分警詢筆錄。││◎從00:04:47開始:││問:你進入豬舍偷拿什麼東西?有什麼用途?││答:可以說原因嗎?││問:那個圓的是不是你搬出來的?││答:嘿。是。││問:是不是要搬去賣的?對吧?你要養母親嘛?││答:嘿,是。││問:對嘛。││答:我是想說解釋給你聽。││問:好,你解釋你解釋、你說。不要牽(台譯)到很遠去。││答:我不會牽(台譯)到很遠去。簡單幾句。││問:好。││答:那天就是我去躲雨,臨時起意…││問:臨時起意的。││答:剛剛好就…嘿啊,廢墟的豬舍剛好有些小東西,想說加││減撿…││問:回去養母親。││答:嘿。││問:這樣對啦。剛好你進去看到…││答:圓形的…(00:06:01)││問:圓形的鐵製物品,可以賣,對吧?││答:我剛好…││問:臨時起意就是剛剛好看到嘛?││答:嘿。我有看到,算是我就想說我有看到就嚇一跳,打算││把它撿去…││問:你怎麼樣…││答:我用滾的。││問:用滾的?││答:嘿對。││問:滾到大門。││答:嘿。││問:你想把它載走嗎?││答:嘿。││問:要載到那裡賣?││答:那差不多300塊…││問:不是啦,是要載到哪裡賣?││答:附近的回收場。││問:附近的回收場,你住的那邊?還是,對嘛?││答:我也不知道,應該是附近而已,我們也不可以說…││問:你為什麼就把它放在那裡,沒有載走?││答:那時候…給我解釋的原因。││問:好你說。││答:那時候我、一個歐巴桑來,他說你在豬舍做什麼?我說││沒有呀, 阿桑 我就去那裡躲雨,剛好有東西,我想說就││撿小東西,想說如果要壞事情的,看到比較大樣的就拿││出去了,他就問我要做什麼,我的想法是可能是別人的││,那我就不要,我就放下,然後…問:就走了?││答:嘿,我就問阿桑我沒有要做什麼,我就放下我就走了。││我老實說。…我有滾、我有滾到門口,我有老實說。││問:你當時的情形就是這樣?││答:(點頭)。││問:你在15點30分,從家裡騎你的摩托車出來,MM0-193摩││托車嗎?││答:是。││問:行經虎尾鎮平和里剛好下雨。││答:嘿。││問:你剛好看見一間豬舍門沒鎖,你就進入躲雨?││答:嘿對。││問:你在豬舍裡面剛好看見圓的、 鐵阿 ,對嗎?││答:我當好有看到,對。││問:你剛好看門沒鎖就將它滾滾滾到外面,準備將它載走,││對嗎?││答:那時候…││問:準備要將它載走?││答:對。可以不要說要載走,是撿走?││問:那個那麼重,那麼重你撿的走,載走就載走…││答:嘿啦(笑),載走、載走啦。││問:3、40公斤?││答:載走啦。││問:要載去賣?││答:對。附近那裡。││問:附近的舊貨業賣?││答:嘿,對。││問:賺的錢要養母親?││答:最主要是那天母親閃到腰,臨時就想說拿一拿就可以載││母親去給人家看。是這樣。││問:因為當天…││答:前一兩天母親剛好閃到腰,我…││問:你想說要多撿一點鐵阿,對嗎?來賣嘛,不然要怎麼拿││錢給你媽媽?││答:有看到圓圓的東西…││問:嘿啊,多撿一點鐵阿,││答:多撿一點。就是你們講的那樣,想說多撿一點東西。││問:多撿一點可以賣的東西…││答:嘿。││問:給媽媽看醫生?││答:嘿對。││問:你就滾滾滾把那個東西滾到門口,是不是?剛好遇到屋││主,屋主說你在這裡幹什麼?││答:我的意思,我不知道他是屋主…││問:你就看到一個歐巴桑,歐巴桑就是屋主啦。││答:嘿啦。││問:再來呢?││答:阿桑就問你在這做什麼。阿桑問我做什麼,我就解釋阿││桑我是撿一些東西而已,我撿的東西可以給你看,我跟││他說…││問:你進去撿東西。││答:嘿。││問:再來呢?你進去撿東西,再來呢?││答:嘿對,我、應該是屋主問我要做什麼?││問:對啊。││答:我跟他說…││問:你是進去撿東西的。││答:我就跟阿桑說我進去躲雨順便撿東西。││問:躲雨啦?││答:躲雨,我跟他說…││問:順便撿東西…││答:我跟他說阿桑我沒有壞意,我跟他說如我要做壞…││問:跟他道歉嘛?││答:嘿,我跟他說阿桑我沒有壞意,我如果要做壞事,你的││東西我就跟你拿了,我怎麼可能從這些小東西撿這麼久││。我的意思就是我沒有要拿人家的東西,就零零碎碎這││樣,那天我不會說謊啦,如果笨一點、東西人家會載多││一點一次就載走就好。││問:沒有要偷東西啦?││答:嘿,我沒有要偷拿東西,我只是要撿一些小小的東西、││零零散散的,如果要、要做壞事情都拿貴重的東西直接││就載走了,有可能會等到屋主來,不可能阿,小偷也沒││那麼笨阿。怎麼可能會慢慢撿、撿好幾個小時還不走。││問:再來呢?你就是想要撿一些東西來賣,不是要偷拿東西││。││答:嘿。對。││問:再來呢?││答:阿桑我就跟他說,阿桑我沒有壞意,我東西也可以給你││看,如果要做壞事情,我就載貴重的東西,怎麼可能撿││那些,因為我沒有做壞事情,因為那天想想我也有撿也││有不對啦,我就說屋主如果有叫我要賠,人家也會、就││是會賠他。我們自己承認、我們自己做錯事情,我們撿││一些小東西,等我有錢我給他或是…││問:你有說那麼多話嗎?││答:沒啦…││問:喔~那是現在在說…││答:那是現在…││問:這樣說簡單一點,你只是想撿一些東西來賣而已啦。││答:嘿啦。││問:之後你馬上把東西放著、立刻就走?││答:嘿啦。││問:你說說那麼多,說了一大堆。││答:不好意思。││問:東西差不多多重?││答:30斤。││問:30公斤?││答:嘿呀。││問:差不多可以賣多少錢?││答:差不多200多塊而已。8塊…││問:240塊,8塊。││答:240塊。││(00:18:22勘驗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