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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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台明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0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10月23日│1,011,819元│0000000││││有限公司甲○○│港分行│││││├──┼───────┼───────┼───────┼────────┼────────┼──┤│002│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10月3日│7,581元│0000000││││有限公司甲○○│港分行│││││├──┼───────┼───────┼───────┼────────┼────────┼──┤│003│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9月23日│1,252,212元│0000000││││有限公司甲○○│港分行│││││├──┼───────┼───────┼───────┼────────┼────────┼──┤│004│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9月13日│525元│0000000││││有限公司甲○○│港分行│││││├──┼───────┼───────┼───────┼────────┼────────┼──┤│005│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10月3日│2,033,089元│0000000││││有限公司甲○○│港分行│││││├──┼───────┼───────┼───────┼────────┼────────┼──┤│006│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11月3日│107,520元│0000000││││有限公司甲○○│港分行│││││├──┼───────┼───────┼───────┼────────┼────────┼──┤│007│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11月3日│166,320元│0000000││││有限公司甲○○│港分行│││││├──┼───────┼───────┼───────┼────────┼────────┼──┤│008│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7年1月23日│87,157元│0000000││││有限公司甲○○│港分行│││││├──┼───────┼───────┼───────┼────────┼────────┼──┤│009│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7年1月23日│252,527元│0000000││││有限公司甲○○│港分行│││││├──┼───────┼───────┼───────┼────────┼────────┼──┤│010│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7年1月23日│222,551元│0000000││││有限公司甲○○│港分行│││││├──┼───────┼───────┼───────┼────────┼────────┼──┤│011│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7年1月23日│440,277元│0000000││││有限公司甲○○│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