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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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16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弄31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債權與意思表示,於民國97年8月21日寄發存證信函予相對人,但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信函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送達予相對人甲○○之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並未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以供本院查核聲請人是否確有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形,經本院於98年5月19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人已於98年5月27日收受通知,迄未補正乙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周素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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