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686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鏶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5,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624,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24,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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