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甲○○○被告SATIMBRE
乾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張瓊文 訴訟代理人 李國弘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一一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康存真
法官曾宏揚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