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川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川因犯如附表(應予更正如後)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上訴乃對未確定之判決請求上級法院予以救濟之方法,為免上訴被濫用為延後判決確定之手段,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
350條分別定有上訴期間、上訴程式等明文,併促使當事人或其他上訴權人得考慮於該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使法律狀態得於一定期間之經過而確定。而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有不合法、上訴權已喪失等情形,第二審法院應就程序是否合法先予以審查,如認上訴不合法,即毋庸就實體部分踐行傳喚、調查、辯論,應以上訴人未經合法上訴為由而判決駁回其上訴,於此上訴駁回之判決確定後,第一審之判決,應回溯自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7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文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按。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3月16日以100年度審易字第3768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被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1年
5月1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382號認其上訴不合法律程式而判決駁回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全部卷宗核閱屬實。則該罪判決確定日期並非101年5月1日,而應溯及於原第一審判決上訴期間屆滿之日即101年4月2日(計算方式:自
101年3月21日本院一審判決合法送達受刑人之日起加計上訴期間10日,且因受刑人係直接向監所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是本件上訴期間之末日原應為同年月31日,因適逢星期六,故順延至同年4月2日上班日為本件上訴期間屆滿日,參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影本各1紙),故聲請意旨此部分記載應予修正如後揭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罪,雖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刑,惟因與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即毋庸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不為得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旭淑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100.4.29│本院100年│101.3.16│本院100年│101.4.2││││二級毒│刑柒月│15時5分│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品││許為警採│3768號││3768號│││││││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2│施用第│有期徒│101.1.14│本院101年│101.6.29│本院101年│101.8.28││││二級毒│刑陸月││度簡字第││度簡字第│││││品│││2134號││2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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