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 呂悅琪 法定代理人 呂建築 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高雄市鳳山區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全部扶助審查表(第5、6頁),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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