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克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並於民國94年9月3日執行羈押,於同年1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認犯行,請求交保,以處理相關事務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罪,已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於94年12月21日宣判,有本院94年12月7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參酌上情及被告所犯本案情節,認被告原羈押原因尚非消滅,惟聲請人如能具保,以擔保其日後刑罰之執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准 聲請人即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惠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