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1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搶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在押期間,對自己之犯行深感悔悟,經此教訓日後絕不再犯,而因父親甫去世未久,為此請求准予具保以返家照顧母親,絕不逃亡等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依被告之自白、被害人之供述及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與相片等證物,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之搶奪罪嫌重大;而被告行搶次數高達八次,並均以不特定路人為搶奪之對象,且前亦曾因搶奪案件,經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甫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於執畢未久再度違犯相同犯行,顯未因前案執行而生悛悔之意,堪認被告有反覆實施搶奪犯罪之虞,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而具保並不足以擔保其無再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被告聲請意旨所執理由,亦不能消滅原羈押之原因,復核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各款之事由,是以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核無理由,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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