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399號聲請人 莊俊華 住台北市○○區○○○路○○○號上列聲請人請求終結被繼承人 曾阿文 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曾阿文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民事裁定,並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曾阿文之遺產清冊。
三、聲請人處理被繼承人曾阿文遺產之狀況,並提出相關資料。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