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4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壹拾捌萬陸仟叁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捌萬零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佰陸拾貳萬柒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