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四二九號
聲請人紳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九0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紳紡實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復興分│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三萬零一百一十元│AG三一二八六八││││司乙○○│行│││一││├─┼─────────┼─────────┼───────────┼────────┼────────┼──┤│2│紳紡實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復興分│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七萬四千二百一十│AG三一二八六八││││司乙○○│行││四元│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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