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21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丁○○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24號)提起上訴,已于97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7年3月2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當事人本人並應親自到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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