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明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6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芸珮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林修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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