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黃永貞 代理人 胡恒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本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2年9月2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本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鄭蕉杏┌──────────────────────────────────────────────────────────┐│本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廖俊清雷璸巧 │(無)│86年5月10日│(無)│9,000,000元│(無)││││、 廖彥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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