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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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顏煜洋
顏伯漾 顏福全 顏詩怡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559元,應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89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林秀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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