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長資格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6號原告 林亮宏 被告宜蘭國際青年商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長資格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長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列被告法定代理人,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1日送達於原告起訴狀所載住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