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設籍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071號),經本院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5年9月18日16時許起,至同日16時20分許止,在苗栗縣頭份鎮新屋家某處飲用酒類後,仍騎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沿苗栗縣○○鎮○○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16時30分許,行○○○鎮○○街與民生街路口處,與乙○○所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經警到場處理並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測試,發現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2毫克,始悉上情。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95年10月28日死亡,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特殊記事之記載在卷(96年度苗交簡68號卷第14頁)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