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被告丙○○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被告甲○○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丙○○部分,因業已與原告乙○○達成和解而訴訟終結,即無從併予移送,附此敘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晏如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