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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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77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中日飼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即林秋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