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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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陳龍美 上開當事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並據以計算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法限原告於107年5月30日前,向本院補繳上述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紀俊源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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