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382號聲請人 何宜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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