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反請求原告 陳龍美 反請求被告 顧文豪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賴協成 律師 杜逸新 律師 黃則瑜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反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反請求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該條款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日裁定,命反請求原告於107年5月30日前補繳,該裁定業送達反請求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反請求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1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