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944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7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