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372號債權人雲林縣土庫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宏義 債務人 李秀芳
張 振恭
一、債務人李秀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 張振恭 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李秀芳、張振恭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837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秀芳、張│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指數型房貸指│││265000│振恭│2月25日起││標利率(機動調│││元││││整,目前利率為│││││││1.37%),加固定│││││││加碼利率1%,合│││││││計年利率為2.37│││││││%。│└──┴───┴─────┴──────┴──────┴───────┘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秀芳、張│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265000│振恭│3月25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元││││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