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2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文揚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1134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7422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文揚涉犯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李音儀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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