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自字第2號自訴人甲○○
號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委任律師提起自訴,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提起自訴以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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