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錫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錫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錫卿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之3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附表:受刑人陳錫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1日至104年1│104年1月2日至104年1│103年10月17日│││月2日│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6號│字第640號│第5021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45號│104年度訴字第73號│104年度訴字第5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20日│104年7月29日│105年4月28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45號│104年度訴字第73號│104年度訴字第512號││判決││││││├────┼──────────┼──────────┼──────────┤││判決│104年6月19日│104年12月8日│105年5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會勞動││罪││││├────────┼──────────┼──────────┼──────────┤││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3691號(編號1至2前│第162號(編號1至2前│第8830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