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鴻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鴻能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陳鴻能(下稱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04.08.18│104.06.21│104.06.20│├──────┼───────────┼───────────┼───────────┤│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第2707號│第20676號│2067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357號│105年度訴字第56號│105年度訴字第56號││├──┼───────────┼───────────┼───────────┤│事實審│判決│104.12.10│105.06.30│105.06.30│││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5.01.25(二審程序駁│105.07.25│105.07.25│││確定│回)│││││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832號│1675號(編號2-5已定應│1675號(編號2-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犯罪日期│104.08.01│104年初某日至104.08.18││├──────┼───────────┼───────────┼───────────┤│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20676號│2067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6號│105年度訴字第56號│││├──┼───────────┼───────────┼───────────┤│事實審│判決│105.06.30│105.06.30││││日期││││├───┼──┼───────────┼───────────┼───────────┤││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確定│105.07.25│105.07.2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675號(編號2-5已定應│1675號(編號2-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