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84號原告 朱清華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被告 林信成
林振祥 林國全 林盛億 林瑞祥 林世明 林維舜 林明正 林國樑 林國芳 林國藩 林創元 鄭幸美 林顯鍟 林顯聰 林億嘉 林秀梅 林鼎鈞 徐朝發 林榮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即坐落臺中市○○區○○段○○○○號,面積為30,409.01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為0000000分之0000000,則原告就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50,681,683元【計算式:10,000×30,4
09.01)×8/48=50,681,68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8,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陳報上開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據以查報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玲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