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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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建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建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二、查本件受刑人柯建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柯建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09.16│101.05.19││├────────┼──────────┼──────────┼──────────┤│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1號│字第11487號││├─┬──────┼──────────┼──────────┼──────────┤│最│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1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實│││1652號│││審├──────┼──────────┼──────────┼──────────┤││判決日期│101.06.25│101.12.18││├─┼──────┼──────────┼──────────┼──────────┤│確│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1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決│││1652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7.16│101.12.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南投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備註│執字第1617號│執字第1038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