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志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志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古志仁因幫助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王邁揚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幫助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千元折算1日│1千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共6次│├──────┼────────┼────────┼─────────┤│犯罪日期│100.03.01│100.06.01│100.05.17、05.28│││││05.30、06.02、│││││06.03、06.04│├──────┼────────┼────────┼─────────┤│偵查(自訴)│屏東地檢100年偵│台中地檢100偵字│台中地檢100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字3772號│13518號│13518號│├─┬────┼────────┼────────┼─────────┤│最│法院│屏東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簡字1370號│101上易字1330號│101上易字133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8.10│101.11.29│101.11.29│├─┼────┼────────┼────────┼─────────┤││法院│屏東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簡字1370號│101上易字1330號│101上易字第1330號││判├────┼────────┼────────┼─────────┤│決│判決確定│100.09.20│101.11.29│101.11.29│││日期││││├─┴────┼────────┼────────┼─────────┤│備註│已易科罰金執畢│編號2-4曾定應執│編號2-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4│││├──────┼────────┼────────┼─────────┤│罪名│幫助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共│││││6次。│││├──────┼────────┼────────┼─────────┤│犯罪日期│100.05.18、05.19│││││05.21、05.27、│││││05.29、05.31│││├──────┼────────┼────────┼─────────┤│偵查(自訴)│台中地檢100年偵││││機關年度案號│字1351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上易字133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11.29│││├─┼────┼────────┼────────┼─────────┤││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上易1330號││││判├────┼────────┼────────┼─────────┤│決│判決確定│101.11.29│││││日期││││├─┴────┼────────┼────────┼─────────┤│備註│編號2-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