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1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921號),本判決如下:
主文甲○○玲損壞他人之汽車玻璃及引擎蓋烤漆,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下述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部分:
①於首段增載:「甲○○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軍
刑法)逃亡、(軍刑法)違反職役職責、竊盜(三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二次)等多次犯罪紀錄」。
②被告毀損之汽車部位,增列「並刮傷引擎蓋烤漆多處」。
㈡證據部分增列: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併考量被告前科累累,稍因細故即砸毀素不相識之人停放汽車之全部車窗及多處烤漆,手段暴戾、目無法紀,不應輕縱,從重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