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60號聲請人 陳政賢 即聯旺租賃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聯旺租賃企業社之商業組織型態係為獨資,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為「陳政賢即聯旺租賃企業社」。
三、本票票據號碼689324之利息起算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四、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