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858號聲請人 廖學從 即元貿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馮慶台 、 黃再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馮慶台之戶籍謄本,並表明其正確姓名究為馮慶台抑或 馮慶臺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858號聲請人 廖學從 即元貿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馮慶台 、 黃再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馮慶台之戶籍謄本,並表明其正確姓名究為馮慶台抑或 馮慶臺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