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460號聲請人 郭貞伶 聲請人 郭澤序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郭傳煌 於民國104年8月6日死亡,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繼承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郭傳煌與聲請人等係兄弟姊妹之親屬關係,而被繼承人郭傳煌於104年8月6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惟被繼承人郭傳煌尚有親等較近之第二順序繼承人即父親 郭禮正 於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時尚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本院索引卡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本件被繼承人郭傳煌既尚有較近之父輩郭禮正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兄弟姊妹即本件聲請人郭貞伶、郭澤序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