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966號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饒秋錦黃思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饒秋錦為未成年人,請提出債務人饒秋錦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倘債務人饒秋錦之法定代理人有漏載之情事,請並具狀補列。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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