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93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林勝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0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許可,「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大眾銀行,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爰相對人林勝清於民國106年0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6年08月31日起至民國113年08月3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0.88%(目前已調整為
10.88%)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現尚欠聲請人190,110元整,不為繳納且逾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之翌日起,即自民國10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1,000元延滯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3期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三)查上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