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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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更字第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七號),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四號裁定後,茲受刑人不服提出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五九七號撤銷原裁定發回,由本院更為審理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