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證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祚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附表: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毒品危│徒刑│八十八年十│士林地檢八│臺灣高等法│同上。│士林地││害防制│六月│月二十九日│十九年毒偵│院九十一年│(判決確定│檢九十││條例││至八十九年│字第四三一│上易字第三│日期九十一│一年執││││二月二十四│號│二四號(判│年三月二十│字第一││││日││決日期九十│二日)│二二四││││││一年三月二││號││││││十二日)│││├───┼───┼─────┼─────┼─────┼─────┼───┤│毒品危│徒刑│九十年三月│士林地檢九│臺灣士林地│同上。│士林地││害防制│七月│六日至同年│十一年毒偵│方法院九十│(判決確定│檢九十││條例││三月七日│字第四七一│一年易字第│日期九十一│二年執│││││號│四四九號(│年十二月二│字第六││││││判決日期九│十三日)│二號││││││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偽證│徒刑│九十年十一│士林地檢九│臺灣士林地│同上。│士林地│││五月│月十三日│十一年偵字│方法院九十│(判決確定│檢九十│││││第三八七二│一年訴字第│日期九十二│二年執│││││號│四六七號(│年二月十日│字第八││││││判決日期九│)│О六號││││││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