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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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選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選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枝里選任辯護人鄭伊鈞律師
黃暘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選偵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廷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尤怡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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