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88號聲請人 葉俞一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 陳明 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謝宛橙附表:
股票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1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1長榮航空84ND83941-31張1000股02長榮航空84ND83942-11張1000股03長榮航空85ND455129-71張1000股04長榮航空84NX26626-21張835股05長榮航空89NX72763-31張191股06長榮航空90NX82767-51張201股07長榮航空92NX93536-61張79股08長榮航空93NX99643-01張164股09長榮航空93NX102345-11張258股10長榮航空94NX106921-61張46股11長榮航空95NX109145-01張400股合計11張5174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