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89號上訴人即被告湯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凌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慧君 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8,9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計算,每月45,483元×12月×5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