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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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22號
原告 莊健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家祥 律師
法定代理人 孫再良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00樓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 律師
張日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悉以另案(本院民事庭109年度消字第5號)民事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據,而於該案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認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並於民國109年4月13日裁定在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依據上開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