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3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22號

原告 莊健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家祥 律師

被告國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再良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00樓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 律師

張日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悉以另案(本院民事庭109年度消字第5號)民事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據,而於該案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認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並於民國109年4月13日裁定在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依據上開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李易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