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09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9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偉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欽福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依鑑定報告修復方法修復房屋回復至不漏水狀態;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萬2642元及利息部分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22萬5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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